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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官服及装饰(第2 / 2页)

颜色从高到低依次为:紫——绯——绿——青(后改为碧)。

而腰带饰物从高到低依次为:玉——金——银——鍮石。

至于黄,在唐以前,黄色上下可以通服,例如隋朝士卒服黄。唐代认为赤黄近似日头之色,日是帝皇尊位的象征,“天无二日,国无二君。”故赤黄(赭黄)除帝皇外,臣民不得僭用。把赭黄规定为皇帝常服专用的色彩。唐高宗李治(公元650年至683年)初时,流外官和庶人可以穿一般的黄(如色光偏冷的柠檬黄等),至唐高宗中期总章元年(公元668年),恐黄色与赭黄相混,官民一律禁止穿黄。从此黄色就一直成为帝皇的象征。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政府规定的服装色彩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是没有彻底地执行的。唐高宗咸亨五年(即上元元年、公元674年)五月,因在外官人百姓于袍衫之内,穿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或在乡间公开穿这些颜色的袍衫,故又颁布过禁令。

(2)章服制度:

章服制度是常服发展至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官员随身配带鱼(龟)袋的制度。《旧唐书舆服志》:“自后(开元九年721)恩制赐赏绯紫,例兼鱼袋,谓之章服。”随身佩鱼的目的,一是用它作为朝君应见的凭证,二是用来明尊卑、严内外。

常服佩鱼自隋代已初具形制,在唐代却经历了一些有趣的变化:

高祖皇帝于武德元年(618)改以往的银莬符为银鱼符。鱼袋虽配发给四品五品职事官,但退体后要交回。三年后高宗皇帝人性化是调整为五品以上薨亡者不须追收鱼袋。咸亨三年(672)令京官四品五品职事官佩银鱼。武后时期将佩鱼范围扩大至地方诸州长官,并于天授元年(690)改内外所佩鱼并作龟(因玄武与武姓相合),又初次规定三品以上用金饰龟袋,四品用银,五品用铜。

中宗时期又恢复佩鱼之制,但与滥授官职同步,开始让散官佩鱼,只是没正式将鱼袋与常服服色相连,并且去任即解去鱼袋。睿宗时则将鱼袋之制与常服服色相连:“著紫者金装,著绯者银装。”

玄宗时佩鱼范围扩大,后许终身佩鱼:“开元初,附马都尉从五品者假紫、金鱼袋,都督、刺史品卑者假绯、鱼袋,五品以上检校、试、判官皆佩鱼。中书令张嘉贞奏,致仕者佩鱼终身,自是百官赏绯、紫,必兼鱼袋,谓之章服。”——章服制度至此完善明确。

章服制度化之后,百官请绯、紫之服,必须经过朝廷严格考核,且依据官员的具体状况区别对待,够资格者方才授予。此外,晚唐针对颁受章服混乱之况,进一步从体制上加以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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