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去了常去的一家面馆,要了三碗牛肉面,三个凉菜,吃了起来。
“包律,你那个案子是咋回事?”吃了几口面,周怀志问道。
见面馆内人不多,周围没有什么人,包瑜低声道:“咱们的一个客户,在湘省有个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一名员工出差去隔壁省谈业务,住进酒店的当日,客户给他接风,吃完饭又去ktv唱歌,晚上回到酒店休息,结果第二天客户派人去找他时,发现他已经没了呼吸。
后来叫了妖二零,医院查了半天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员工去世,员工出差住酒店死了,公司按照程序向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定工伤了?”赵松问道。
“在宾馆里睡觉死了,想认定工伤?人社局怎么可能给认定工伤,最后做出决定书,不予认定。
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做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做出的《决定书》。”包瑜道。
“后来呢?”周怀志追问道。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是岳珊律师代理的,原被告双方对当事人因公外出期间在酒店住房内死亡及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实均无争议,主要争议点是当事人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局认为当事人去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在工作时间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我看了判决书后与岳珊律师沟通过,岳律的代理意见是:一、即便当事人到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也不能直接得出当事人回到房间后,在房间内休息期间死亡的情形不是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
而且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的死亡与唱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员工在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而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回到宾馆房间后仍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回酒店睡觉应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除此以外,岳律还提交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该答复的内容是原则同意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后一审法院判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包瑜道。
“这个案子是那年的案子?”赵松问道。
“二零一三年的案子!”包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