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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8章 这种想法很奇葩!(第2 / 2页)

我们在豫省的公司有位员工,姓高,他是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入职的,一直在豫省公司做车间工人,入职时公司的行政人员因为疏忽忘了跟他签劳动合同,直到六月二日才发现,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因为他操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豫省公司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他也配合公司进行了离职交接。

后来,姓高的这位员工以豫省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三万多元。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后来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劳动争议案子是豫省公司自己处理的,请了当地的一名律师。

法院认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期间,豫省公司未与高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虽然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五千五百元标准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即三万三千元。

判决出来后,豫省公司提起了上诉,代理律师认为高姓员工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应于驳回。

但是法院却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并未否定申请仲裁超过一年时效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丧失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诉讼时效尚未调整为三年)

法院认为,本案虽然申请仲裁超过了一年而被驳回,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我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拿到判决书后一下就蒙了,恕我们孤陋寡闻,之前我们从未看到过这样判决的,简直颠覆了三观!法院的脑洞是不是太大了!”孙星惊讶的看向王川道。

王川扫了一遍一、二审的法院判决书,放下后,想了想措辞,组织了一下语言:“劳动争议案件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且就算是在同一地区,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给出的判决结果都有可能截然相反。

不过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不得不承认,这份判决书的内容颠覆了我的三观,不仅如此,它还颠覆了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本案是真实案例不是作者杜撰,法官可能是写小说出身,签不了约改行当了法官,要不然脑洞不可能这么大,令人佩服的五体投地,至于为什么请往下看)

司徒婷和孙星并未对王川的话感到吃惊,因为之前她们也查过相关规定和案例,与王川有同感。

“我先问下,贵司的豫省子公司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上的落款时间是什么时间?是二零一四年一日入职当日吗?”王川问道。

“是的,虽然是补签的劳动合同,但是时间是倒签的,落款时间是入职第一天。”孙星道:“这是劳动合同复印件。”

“嗯,首先关于本案的时效问题。

说实话,我也是第一次见到这么判的,在劳动仲裁阶段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到了法院后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这意思很明显,劳动仲裁阶段和法院诉讼阶段,各自适用各自的规定,双方的规定不通用。不得不说这种想法很奇葩!”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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