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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章 雇佣制取代奴隶制(第2 / 2页)

二,老爷们需要体面。

因为涉及到在场所有人的个人私利,所以朝臣们的主观能动性肉眼可见的降低。

除了一部分真心实意为国之人,大部分都开始摸鱼诉苦……

取消官奴隶他们真不介意,但是取消私奴隶他们也是真不愿意。

工作热情不够,甚至持抵抗摆烂情绪,工作效率就可想而知了。

赵泗也不含糊,针对这两点关键性问题进行了公开变态。

“官奴隶是国产,大父既然让孤监国,孤还是能做主的。

这私奴隶毕竟是私产,孤确实不好替诸公做主啊……虽说诸公皆有忠君体国之心,但孤也不好让诸公吃亏不是?”赵泗笑着开口。

群臣自然连称不敢,并且表示大家是愿意为国分忧的,主要是这件事在天下间阻力太大,我们懂事,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懂事。

看破不说破,赵泗并不介意诸公的说辞,而是认认真真说出了自己的提议。

“孤向来不喜欢弯弯绕绕,孤说的话不需要过多猜测,同时说了什么也便是什么,今日不妨于诸卿明言,释奴这件事孤是一定要做的,而且孤也一定要做下去。

至于诸卿所诉的两个问题,孤倒是有个建议,诸卿不妨听一听。

一来,私奴毕竟是各家私产,倘若让天下人平白无故的交出自己的财产,那天下人肯定是不愿意动,如此行为,也确实有巧取豪夺之相,属实不妥。

不如这样……私奴照市价核算,诸卿今日便商议出来,一个健奴值多少钱?一个老奴值多少钱?一个女奴值多少钱?

定好以后,使私奴自赎……

当然,前提是先登记造册,分配田地,至于这钱便先欠着,私奴多征一份赋税,五年也好,十年也罢,总之私奴释放以后,赋税多收多少,多收多少年,大家伙也议出来个章程,届时由官府统一向各家支付,如此钱货两讫,虽然各家还有些吃亏,但是总归吃亏不是很大,这是国事……诸卿公忠体国,想来也是可以理解的。”赵泗开口说道。

说白了就是私奴隶可以看成是赎买。

说是自赎,其实就是大秦官府向他们购买。

债务关系是,自赎奴隶——大秦官府——私奴拥有者。

被释放的私奴额外多征收赋税,譬如其他百姓收十一税,但是他们收十五税,根据计算得出他们需要收多少年,多少年以后恢复到正常赋税水准。

除了额外多征收赋税以外,他们拥有自耕农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地位以及义务。

而至于官府则承担起来私奴奴隶主的债务关系,用多征收的赋税来偿还补贴私奴主的损失。

说是自赎,实际上实行起来其实是大秦官府主动购买,多了一个中间人。

看起来麻烦了,实际上简单了。

赵泗用屁股想也不可能做出来让这群被释放的奴隶和私奴主直接建立债务关系。

狗大户的债哪有那么好背?

同样一旦这些债落在个人身上,很多问题就变得麻烦起来。

因为私奴释放出来终究是要分地的,不分地他们成不了自耕农,成不了自耕农那释放他们也没太多意义……

之所以释奴就是为了要建立以个体家庭为主的个体单位,是下层群体更加零碎更加方便掌控的同时物尽其用对刚刚大一统且开疆扩土的大秦进行深度开发。

身上背了债,就意味着不自由,就意味着他们这个自耕农群体不够纯粹。

甚至后续大秦想要征调人手垦荒,也会陷入扯皮的麻烦之中。

他们确实不是奴隶了,但是他们欠钱啊,你给人迁移走了,从哪里要钱?

所以,倒不如多一个中间人。

让这群私奴不欠这群狗大户钱,只欠大秦政府的钱。

反正赋税是统一收取,对于他们只是多收一份罢了。

除了额外赋税以外,他们拥有所有自然人的权利。

同理,大秦政府承担债务以后,私奴主作为弱势群体,就没有任何资格干涉新自耕农。

赵泗的解法是站在这群私奴和大秦政府的角度的,相应的,自然也损害了私奴主的一定权利。

譬如……这钱是分期支付。

譬如,在这场交易之中,私奴主作为债主,其实处于弱势地位,大秦政府真要是欠债不还,他们有甚么办法嘛?

况且这钱放债给别人可以利滚利,九出十三归,跟大秦政府他们敢玩这一套么?

其次,这钱大秦政府给不给都两说,就算真不给他们又能如何?状告大秦政府?堂下何人状告本官?

说白了,赵泗真铁了心赖账,他们是半点法子没有。

如此不对等的行径自然引起了质疑,只不过赵泗并不理会,而是继续说第二个问题的解法。

“至于释奴以后,孤也可以理解,确实有很多事情都需要人手帮衬,一个人是干不来的,诺大的房子需要打扫清理,多出来的田地要人耕种,藩人虽然可以为奴,但想来是不够用的。

不过这方面,大家可以签订契约雇佣人手嘛,相应的大秦也务必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契约的合法性,让双方都能够按照契约内容合理的进行约定,大家完全可以共赢嘛!”赵泗认真的开口说道。

其实吧……取消奴隶制以后,有很大一部分人干的活还是奴隶的那些活。

听起来,他们拥有了高贵的自由选择权和人权。

但实际上受限于种种压力,大部分人其实是没有资格选择的。

义愤填膺热血上涌,最后能做出来的选择恐怕也就是换个地方和老板做奴隶。

嗯……从这一点上来看确实比以前更加自由了。

但赵泗并不在乎这些,作为统治者他在乎的是,大秦对于人身关系附庸有了合理合法的强干涉性。

奴隶私产时代,奴隶被视为私有财产,他们法理上不享有人的权利。

因此官府对奴隶的干涉性几乎可以约等于零。

而现在,从奴隶关系转为雇佣关系以后,他们在法理上从奴隶变成了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国人。

那政府对这一部分人群就拥有了强干涉性,相应的世家也好贵族也罢,他们的权利将更进一步的削弱。

这才是赵泗说服始皇帝的关键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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