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起诉。后来我又待人去了两次,据了解担保人集团公司根本就没融来资金。
前段时间我们逼得紧了,他们集团老总跟我见了面,说是想把债务人房地产公司以物抵债,给我们。
公司董事会讨论后觉得这事可以做,房地产公司名下有一块住宅用地,经过财务尽调,初步可以确定,这个项目除了银行的贷款和我们的委托贷款及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外,没有其他债务,还算干净。
而且根据测算,如果这家房地产公司的楼盘能开盘,收入完全可以覆盖所有借款,还能赚一大笔。
所以公司就准备跟担保人集团公司签协议,以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冲抵拖欠我们的债务,然后由我们自行解决房地产公司的债务。当然房地产公司已经提供给我们的债务材料以外的债务(隐藏债务),全部由集团公司承担。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公司的法务部审核后觉得没有问题,可以这样操作。但是我总觉得哪里不对,但是又说不出来。所以请您过来咨询下。”小彭总道。
“贵司派人去尽调过了吗?我是说法律尽调,房地产公司的资质全不全?”王川问道。
“法律尽调是你们律所的司马慧律师带人做的。房地产公司证照齐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都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尚不具备办理条件,所以没办。
其实这个项目还是挺不错的,我们当初借款时,对周边环境都考察过,如果项目顺利确实是可以赚到钱的。
但是近两年他们集团公司步子迈的太大,把借来的钱都用到了其他房地产项目上,再加上他们的实力本身也不怎么样,除了石市的两块地外,他们集团公司在其他地区拿的地地理位置都比较偏,销售情况也不好。
我觉得他们就是太激进了,所以才一时周转不过来,资金链断裂。”小彭总道。
“如果贵司看好这个项目,我觉得还是走诉讼程序比较稳妥。您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
现在这笔借贷涉及三方,债权人贵司、债务人房地产公司和担保人集团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在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集团公司如果以物抵债,那么集团公司承担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房地产公司追偿。
贵司这个项目有些特殊,担保人集团公司用它的子公司(债务人)的全部股权以物抵债,清偿债务,贵司作为债权人拿到房地产公司后,债务清偿完毕。
但是交易完毕后,集团公司有可能会调回头来向房地产公司要求偿还债务!”王川道。
“可是集团公司已经将债务人房地产公司抵债了,他还有权再要求房地产公司还款吗?这关系有点乱!”小彭总不解道。